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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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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制度

1. 凡来馆查阅档案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并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受他人委托者,须出具委托书。

2. 查阅档案应由接待人员亲自办理,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摘录、复印和拍照。

3. 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馆长批准并押存有效证件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并须在工作日当天归还。

4. 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和丢失。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 档案阅览人员须在指定的地点阅览档案材料,不准将档案材料擅自带离规定的阅览场所。

6. 档案阅览人员应只阅读规定许可范围内档案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阅读规定范围以外的档案材料。不同档案阅览人员之间,禁止私自交换阅览各自所利用的档案。

7. 特种珍藏档案不提供查阅及借阅服务。

8. 出具学籍、工资等证明材料,涉及非查阅人信息的,对非查阅人信息进行遮盖。

9. 凡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他人查阅非公开捐赠档案的,需经捐赠人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10. 校外单位或个人因研究或宣传等工作,需复制、摘录本馆未开放档案的,需经档案馆馆长同意,报档案工作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需与档案馆签订协议,对复制、摘录的档案公布形式作出约定。

11. 涉及国家秘密、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及规定限制利用的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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