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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2018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06 11:24:32 浏览次数:

                   

 

2018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2018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委会评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县(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专。

      (三)资历条件

      任现职年限须满5年(即2013年底前聘任);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申报副研究馆员者,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须满2年(即2016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四)工作业绩条件

      在下列13项条件中,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申报评审研究馆员须具备4项以上:

      1.有省级以上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证书;未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档案须全部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编制有4种以上档案检索工具,各项业务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2.有编辑并公开出版的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10万字以上,或者有编辑内部发行的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20万字以上。

      3.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贡献,本单位获全国、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1次以上,或者本人获全国、省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或个人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1次以上。

      4.起草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等文件并被采用10件以上;申报评审研究馆员者,须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档案工作规范、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

      5.具体指导本地区或本系统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定(升)级单位数,申报副研究馆员者达10个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达20个以上。

      6.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1项以上,并被省档案局推广。

      7.撰写档案专题介绍、档案法制建设等宣传材料2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发表档案通讯报道稿10件、共5000字以上。

      8.组织档案法规、档案工作业务检查或考核1次以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本系统或市以上档案局采用、推广。

      9.档案咨询服务机制创新1项以上,获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对档案收集、分类整理、鉴定等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办法1项以上,并被市以上档案局采用。

      11.组织管理并完成了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档案信息化工作。

      12.著录标引1万条以上或扫描档案3万页以上,并且具备一定的质检能力。

      13.在市、县档案馆工作者鉴定划控档案2000卷或2万件以上;在省级档案馆工作者鉴定划控档案4000卷或4万件以上。

      (五)科研能力条件

      在下列6项条件中,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1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

      1.编写档案专业培训讲义并被采用10万字以上,或者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系统地讲授档案专业课程60课时以上;或主要参与了省级培训教材的编写。

      2.在档案保管、保护的方法和技术方面有创新,并被市以上档案局推广1项以上。

      3.被列为省档案科学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并有1项以上成果(由省档案学会提供人才工程档案证明)。

      4.积极参加档案学理论研究,有1项以上成果在全国或全省档案学术研讨会上交流(会议名录证明)。

      5.至少对1名档案人员的档案学术研究进行了指导并至少有1项成果参加省档案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在报刊上公开发表。

      6.参与1个以上档案信息化等档案管理系统的研发,其成果已在本单位或一定地区应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1.副研究馆员:担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有全国统一书号,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000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②在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000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具备以下研究成果中的1项,可以视为学术论文1篇。每人最多不能超过2篇,不能作为工作业绩重复使用。

      ①针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进行认真调研,撰写并发表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1篇,能够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和意见,字数不少于3000字。

      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作为主要负责人起草制定了本系统、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并经主管单位批准组织实施。

      ③结合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色,编写了具备较高推广价值的档案工作宣传材料、宣传版面和图片,并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档案宣传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④作为主要负责人起草制定了本部门、本单位的的业务规范和标准1项,并经主管单位批准组织实施。

      3.研究馆员:担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有全国统一书号的档案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省级以上非增刊类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不少于3500字的本专业论文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至少1篇。

      ②在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省级以上非增刊类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不少于3500字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至少1篇。

      发表著作、论文要求按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且申报时提供的学术著作和学术刊物,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著作、刊物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由单位人事处负责检索并在检索页上盖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著作和论文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

      3.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

      我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需参加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山西省档案局职改办组织的全省2018年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的命题、考务组织、评卷工作由省档案局承担。考试成绩须达到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评审者考试成绩须达优秀,方可参加评审。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及人员分布划定,淘汰率不低于10%。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绩的前30%划定。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要严肃申报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收审材料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2日。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地址:山西省档案局人事教育处,太原市朝阳街78号办公楼二层217室。联系人:宋志强、李康舒,联系电话:0351-2775221。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送审说明以及其它通知等,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以及其它通知等,请登录山西省档案局网站www.sxsdaj.gov.cn进行下载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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